【房产证超期赔偿】起诉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赔偿方式,法院却不支持违约金,这个判决合法吗?

房产证超期赔偿

起诉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赔偿方式,法院却不支持违约金,这个判决合法吗?

      谢邀,

王若枫

      的答案观点不错,赞一个。

      题主遇到的问题有几个层次:

      1、题主认为判决很明显可以看出法院倾向开发商。题主自问,当地的法制环境在全国是什么水平,是否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还是平均水平以下。那么题主的判断就不言自明了,相信在起诉之前题主已经有一个心理准备,所以拿到判决对这部分也只好接受。

      2、一般我们帮助业主解决这个问题,是通过多场诉讼来解决争议,促成调解。现在题主直接一个民事诉讼解决的方式是缺乏一点点技术含量的,显然如果想要继续推进达到目标需要多场诉讼,比如下面面临的重复缴费的问题,如果业主们已经向开发商支付过费用委托代缴了,那么显然开发商没有将费用支付给房管局,否则就应当由业主承担。业主不想要承担就需要继续通过诉讼解决。

      3、通常解决商品房集团诉讼(集体维权)的思路有很多,一般房产证的延期办理都是有其他背景的,为什么初始登记做不出来,是不是变更过规划。所以延期办证的背后可能还有一些列严重的违约问题,有些可以导致更好的赔偿,有些则可以达到退房的目标。

      4、业主维权的人数,是否接受调解对拿到赔偿的影响很大。虽然这个判决只有几千块,但是涉及的是一个小区几百户业主甚至上千户,如果复制判决的话,最后的数字就会很高。题主起诉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因为法院也要考虑。如果判决全部支持,那么法院下面就会面对上千个起诉,他们还不一定统一发起,这对法院来说也是难以面对的局面,所以保守的判决给了法院一个维稳的出口。如果起诉的时候考虑到这一点,可能就会有更多的方式,或者不同的诉求来达到目标。这叫做反搭便车,就是少数人不要替整个小区维权。

      5、除了显而易见的违约,商品房纠纷最大的问题往往都在那些业主不可见不可知的部分,律师应该努力为客户拿到更多的证据,比如图纸,证照等等,这些靠业主自己的力量无法搜集,又可以对维权胜诉产生较大的帮助。

      6、答主不需要太烦恼,你的案子虽胜尤败,但是万里长征也可以刚刚开始,你就当是这笔投资刚刚开了一个头,你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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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赔偿方式,法院却不支持违约金,这个判决合法吗?

      法院判决书其他内容都是合理的,目前胜诉方认为判决书不合理的一条就是违约金被无理由降低。焦点在于判决书中的一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这个判决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不妥的。

      114条是针对普通经济合同而言的,这类合同的特点是经济利益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大或缩小,例如购销合同中货款拖欠时间越长,利息损失和通胀损失越大,例如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越迟则利息损失越大等等。为了公平诚信,29条解释的意思是高院允许基层法院按实际损失进行裁量。

      而本案的合同不是普通经济合同,而是房产购销合同,违约金针对的标的物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手续责任,故不能机械援引这个司法解释,如果机械援引的话,办证迟早是不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约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了。所以,这个办证太迟或迟迟办不下来的行为附加的违约金,应该按照履约责任惩罚来看待,这个违约金不是补偿经济损失的,而是惩罚履约行为的,故而不能予以增加或减少。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经济损失来计算,假如被告能依照约定时间办好证件,原告的房子就可以在去年年底楼市回落之前卖出,获得较高的二手房转让利润,现在由于房主手中无证,未能卖出,目前楼市已经趋冷,这个预期利润落空已成事实,如果要酌情减少违约金,应该依照这个损失来衡量,得出不能减少的判决结果才对。

      至于再交一次契税和维修基金才能办房产证,判决书上没有显示这个内容,房管局也没有一套房子收两次费用的规定,不知道执行法官是怎样说出这句话来的。可能是被告干脆就没有交过契税和维修基金,但又给了执行庭一些好处吧。题主可以要求执行庭给一个书面的再次缴费的通知,然后要求被告出示他从前交过契税和维修基金的有关票据,以证明这次的【重交】确实是第二次交纳。等拿到这个通知和票据,去市政府举报房管局也好,去中院举报执行庭也好,就随意了。如果被告拿不出缴费凭据,那就是说他没有交过这个钱,想混在判决里让业主再出一次钱而已。

契税没按时交,房产证逾期怎么赔?有胜算吗?

      关键看,合同对于契税和维修资金条款,是怎样约定的。是约定的代收代缴,还是业主自己缴纳。如果是代收代缴,而开发商作为专业人士,不可能不明白操作流程,起码得尽到提示义务,要提示业主把费用缴给开发商。如果开发商疏忽了,确实有重大过错,要依法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契税没按时交,房产证逾期怎么赔?有胜算吗?

      这个问法不对。需要让律师了解所有证据才可以。而且这种原则上是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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