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财产和房子该怎样分配?
离婚后财产分割,首先需要认定的是,该笔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一般作为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无论登记于一方名下,还是登记于双方名下,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提供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房屋是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并且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才领取房产证的,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法官在衡量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也就是说,看讼争财产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那么该财就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涉及到房产分割应根据《民法典》中“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尽量将房屋的分割与子女抚养相结合;而在分割方式上,通常会采取实物分割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
离婚期间,婚后房产怎么分配?
出资情况,影响离婚房产分割。这是我国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居住困难的一方原则、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少分、不分原则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法院处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不止一个。
这些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怎样适用?多项原则怎样在同一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法律赋予了审判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在具体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想要争取多分,一定要采取正反两项策略:
一、强化对己方有利的原则,搜集证据,积极筹划;
二、弱化对对方有利的原则。采取的方法可以是推翻、弱化彼方证据,或者直接采取冲抵的方式,削弱对方主张对法官的影响。
当事人想要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房产,实现财产利益最大化,诉讼之前一定要有全面的谋划。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离婚律师代理。专业的事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目前上海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大多都有律师代理。其原因无非有二:一是上海的房子实在是太贵了;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你不做,对方做,那对房产分割的影响可不只是一点点。
离婚期间,婚后房产怎么分配?
1)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财产和房子该怎样分配?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