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约嫖后拒绝发生关系仍被拘,警方回应:依法依规

    翟先生不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提起行政复议,仍是维持原决定。“我大四了,因为这个拘留,学校对我作出处罚,延迟一年毕业。”

山东

    翟先生称,2023年2月12日,他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称他涉嫌***,要求他去接受调查,之后他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翟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南召县政府维持了原决定。“我认为我不属于***,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而且我是主动拒绝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在主观意志上是拒绝的。”

    南召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书显示,经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传唤涉嫌卖淫的王某某,经询问,王某某供述曾与其发生***易的涉嫌***人员多人,包括申请人翟先生。且王某某提供了与翟先生开展***易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经询问,申请人承认,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王某某,谈好价格为400元后,约定了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给了女方100元打发其走人。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卖淫***行为,拟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辩,认为没有完整的***易,不构成违法。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构成卖淫***,违法行为轻微,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翟先生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他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且公安机关程序违法。“我不是通过招嫖卡片和她联系的,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

    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作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安机关对翟先生作出的处罚是依法依规的,而且有证据作为依据,“不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主动拒绝发生关系,翟先生的行为是否也是***?

    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只要谈好价格,不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算卖淫***行为,但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也存在两种情况,即主观上不愿意发生和客观上不能发生。如果是基于客观原因,如遇到警察查房等,未发生性关系,还是按照卖淫***处理,只不过应当从轻处罚。但对于主观原因如害怕等未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旧是***的违法行为,只是情节特别轻微,又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实践中一般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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